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书(2026)4号

索引号:tjxgtj/2026-2192980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6-08-2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gtj/2026-2192980
发布机构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6-08-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资罚决〔2026〕4号


  当事人:吴光辉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超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面积修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5月8日,非法占用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北侧(谷山苑167-5号地块)土地修建住宅,经现场勘测,你修建住宅超出桃国用(92)字第C040105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红线外土地共计37.75平方米,经套合2017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该宗违法用地地类为城镇住宅用地,权属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权),经套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数据库,该宗违法用地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吴光辉《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

  2、被委托人刘志红《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

  3、当事人吴光辉、被委托人刘志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

  4、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

  5、被委托人刘志红提供桃国用(92)字第C040105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共5页);

  6、被委托人刘志红提供(建规﹝地﹞字桃建第(私宅)2018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7、被委托人刘志红提供《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桃江副2018040)复印件一份(共3页);

  8、证人曾发明《证人笔录》一份(共4页);

  9、证人曾发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10、测绘委托书一份(共1张);

  11、案件承办人员收集桃政函(1999)62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桃花村及其所辖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

  12、吴光辉违法用地平面图一份(共1张);

  13、测绘单位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张);

  14、吴光辉超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面积修建房屋地块与地理空间一张图套合示例图一份(共1页);

  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一份(共2张);

  16、现场照片一份(共2页);

  1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十二大类)》一份(共1张);

  18、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局部》一份(共1张);

  19、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截图一份(共3页);

  20、吴光辉违法用地范围线与湖南省统一不动产登记平台-权籍管理系统套合图一份(共1页);

  21、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吴光辉违法用地项目与《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一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2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6〕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中非法占用土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1)“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7.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住宅(三层)﹞;

  2、对非法占用的37.75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

  5元,计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捌元柒角伍分(¥188.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 xxxx 0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4日

信息来源: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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