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书(2026)5号
| 索引号:tjxgtj/2026-2202809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6-10-0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gtj/2026-220280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 发文日期 | 2026-10-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 事 人:高金连
住 所: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杨吉塘村民组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对你违法占地442平方米修建钢架棚、水泥路面和水泥坪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7月24日,擅自占用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四知塘组、泉景美组土地364平方米修建水泥路面、水泥路面左侧水泥坪和钢架棚东北侧水泥坪,经核实,占用地类包括水田248㎡、村庄用地57㎡,公路用地59㎡,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2020年4月8日至29日,你擅自占用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泉景美组土地78平方米修建钢架棚,占用地类包括农村宅基地42平方米、坑塘水面36平方米,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实施)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经套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该宗违法用地全部位于城镇发展区和乡村发展区,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高金连《询问笔录》及签字照片一份(共6页);
2、当事人高金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3、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
4、测绘委托书、测绘单位资质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宗地图》一份(共1页);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一份(共4页);
7、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三调局部)》和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一张图截图各一份(共3页)各一份(共3页);
8、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高金连违法用地与《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一份(共1页)。
9、当事人高金连补充《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
10、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11、灰山港镇天子坡村高金连用地情况标注图一份(共1页);
12、9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共3页);
13、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股2026年9月18日调取的高金连违法用地卫星云遥影像分时段影像一份(共3页);
14、证人伍硕生《证人笔录》及签字照片一份(共5页);
15、证人伍硕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1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共1页);
17、现场勘验照片一份(共4页);
18、现场勘验平面图一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6年9月23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6〕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附件中非法占用土地(二)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实施)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中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责令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4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四知塘组、泉景美组,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水泥路面、水泥路面左侧水泥坪、钢架棚、钢架棚东北侧水泥坪);
2、对非法占用的248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1元,计5208元,对非法占用的194平方米土地(村庄用地57㎡、公路用地59㎡、农村宅基地42㎡、坑塘水面36㎡)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6元,计3104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壹拾贰元整(¥83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 **** 0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文维
电 话: 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13楼1307室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