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4〕第3-02号
索引号:tjxcsgl/2024-198570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4-06-2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sgl/2024-1985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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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4〕第3-02号
当事人:益阳市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贺山街道茂林社区金泰路xx号
电话:139********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6月10日对你公司涉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6月10日9时30分左右,益阳市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芙蓉路农业银行家属楼进行装修时,将4.8立方米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芙蓉路人行道上。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10日9时30分许,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花江镇芙蓉路拍摄照片并制成《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农业银行家属楼进行装修时,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芙蓉路人行道上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农业银行家属楼进行装修时,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芙蓉路人行道上,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建筑垃圾为4.8立方米的情况。
证据三:益阳市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万某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2024年6月10日益阳市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农业银行家属楼进行装修时,在没有向城管部门申报的情况下,将4.8立方米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芙蓉路人行道上的事实。
证据四: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万某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友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4〕第3-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4〕第3-0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为4.8立方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xxxxx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4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档,一联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