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5〕第2-2号
索引号:tjxcsgl/2025-205909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5-04-1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sgl/2025-2059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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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5〕第2-2号
当事人:符某群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4********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当事人:符某明 身份证号码:4323251956********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当事人: 罗某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46********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当事人:傅某群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4*******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委托代理人: 谢某平 性 别:男
电话:189****3377 身份证号:4323251954*******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你们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于2010年在桃花江镇幸福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规划占地面积440㎡,规划层数5层,规划建筑总面积2200㎡。经规划核实,实建占地面积431.04㎡,层数为7层,实建总面积3275.88㎡,超建二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75.88㎡。符某群、符某明、罗某娥、傅某群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可以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和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各一份。证明符某群、符某明、罗某娥、傅某群建设的私人住宅超2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75.88㎡的事实。
证据三:私人住宅建设资料一套。证明符某群、符某明、罗某娥、傅某群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五: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符某群、符某明、罗某娥、傅某群建设的房屋现状。
证据六: 谢某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超建2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75.88㎡的事实。
2025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5〕第2-2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5〕第2-2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们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你们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零壹元整(57001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