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5〕第2-1号
索引号:tjxcsgl/2025-2059099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5-04-1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sgl/2025-2059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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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5〕第2-1号
当事人: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辉
组织机构代码:11430922*********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28号
委托代理人: 龚某高 性别:男 电话:177****8828
身份证号:323251965********
住址:桃江县资江路
你单位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0年7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谷山路以南、楠竹路以东地段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该项目标准层规划批准建筑总面积为70204.14㎡,现场核验测绘建筑总面积为72167.5㎡,标准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963.36㎡。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照片一张。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的现状。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963.36㎡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五: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报建资料一套,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套合测量报告一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桃江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963.36㎡的事实。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5)第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玖拾肆元伍角伍分(64594.5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