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5〕第3-1号
索引号:tjxcsgl/2025-2062176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5-05-0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sgl/2025-206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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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5〕第3-1号
当事人:湖南达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XN
地址:湖南省湘江新区麓谷街道麓云路
电话:150XXXX3355
你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对桃江县游泳馆项目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桃江县游泳馆项目工地在桩基和土方施工过程中,工地未安装喷淋和雾炮等装置,未湿化作业。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桃执责停(改)通字〔2025〕3-11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3月29日前将喷淋、雾炮安装到位,湿化作业。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已按要求改正了。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4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3月24上午,桃江县游泳馆项目工地在桩基和土方施工过程中,工地未安装喷淋和雾炮等装置,未湿化作业的情况。
证据二:2025年3月2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你公司在桃江县游泳馆项目工地在桩基和土方施工过程中,工地未安装喷淋和雾炮等装置,未湿化作业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3月31日对你公司驻桃江县游泳馆项目工地现场负责人刘大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于2025年3月24日上午,在桃江县游泳馆项目工地在桩基和土方施工过程中,未湿化作业的情况。
证据四:2025年3月31日对湖南长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桃江县游泳馆项目经理田某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包桃江县游泳馆项目围挡、喷淋安装和工地湿化作业工作的情况。
证据五:2025年3月2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将案涉工地的喷淋和雾炮安装并开启。
证据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安装维护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及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人刘某海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5〕第3-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对桃江县游泳馆项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整改期限内如期完成了整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XXXX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XXXX6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