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5〕第3-2号
索引号:tjxcsgl/2025-206217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5-05-0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sgl/2025-2062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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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5〕第3-2号
当事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2******X71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电话:159XXXX5301
你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对桃江汽车东站项目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2日,桃江汽车东站施工作业时喷淋系统未开启,雾炮未开启,未100%湿化作业;裸土未覆盖;建材未分类堆放,未覆盖。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桃建移函字〔2025〕6号案件移送函一份。移送函内包括你单位违法线索移交报告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五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4月2日上午,在桃江县汽车东站项目工地在施工作业时喷淋系统未开启,雾炮未开启,未100%湿化作业;裸土未覆盖;建材未分类堆放,未覆盖的情况。
证据二:2025年4月10日对你单位驻桃江县汽车东站项目经理周某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于2025年4月2日上午,在桃江县汽车东站项目工地在施工作业时喷淋系统未开启,雾炮未开启,未100%湿化作业;裸土未覆盖;建材未分类堆放,未覆盖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4月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将案涉工地的喷淋、雾炮已开启;裸土及建筑材料已覆盖。
证据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项目经理周某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及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公司项目经理周某锐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5〕第3-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采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桃江汽车东站项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整改期限内如期完成了整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XXXX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