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5〕第3-3号

索引号:tjxcsgl/2025-2075905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6-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5-2075905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湖南省万道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22MA4R4AL878
  法定代表人:方杰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滨江路
  电话:137XXXX4888
  根据桃建移函字[2025]12号移交函,2025年4月14日,桃江县质监站在桃江县第一中学体育馆建设项目(一期)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工地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4月18日对你涉嫌在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遮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18日上午,桃江县桃江一中体育馆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桃执责停(改)通字〔2023〕3-19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应当对裸土进行遮盖。4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已按要求改正了。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18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18日上午,在桃江县桃江一中体育馆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情况。
  证据二:2025年4月1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18日上午,在桃江县桃江一中体育馆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驻桃江县桃江一中体育馆工地现场负责人方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年4月18日上午,在桃江县桃江一中体育馆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情况。
  证据四:2025年4月24日对湖南衡州建设有限公司在桃江县一中体育馆现场负责人刘衡柱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包桃江县一中体育馆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情况。
  证据五:2025年4月20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将案涉工地的裸土进行遮盖。
  证据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方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桃江一中体育馆工地现场负责人刘衡柱身份证复印件和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与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桃江一中体育馆项目扬尘治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人方杰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5〕第3-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XXXX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XXXX6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3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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