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5〕第2-6号

索引号:tjxcsgl/2025-2101334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5-2101334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5〕第2-6号
  当事人:毛某        身份证号码:4309**********100079
  住  址:长沙市岳麓区
  当事人:莫某平        身份证号码:432325********0015   
  住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委托代理人:胡某滨     身份证号码:430922********0065
  电  话:1397374****
  住  址:长沙市雨花区
  你们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行政相对人毛某、莫某平于 2023 年起,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西北侧地块实施私人住宅建设项目。该项目经前期规划审批,已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内容明确:规划占地面积 203.12 平方米,规划建筑层数为 5 层,规划总建筑面积 1027.93 平方米。
  后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依职权对上述建设项目开展规划核实,确认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差异,具体核查结果如下:实际建设占地面积 191.13 平方米(较规划许可少建 11.99 平方米),实际建筑层数为 6 层(较规划许可超建 1 层),实际总建筑面积 1303.13 平方米(较规划许可超建 275.2 平方米)。
  涉案建设项目核心违法事实为:毛某、莫某平在实施私人住宅建设过程中,未遵循已获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条件,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增加建筑层数、扩大总建筑面积,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变更内容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 的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可以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和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各一份。证明毛某、莫某平建设的私人住宅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275.2㎡的事实。     
  证据三:私人住宅建设资料一套。证明毛某、莫某平建设的私人住宅批准建5层,建筑总面积1027.93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五: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毛某、莫某平建设的房屋现状。
  证据六: 胡某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275.2㎡的事实。  
  以上证据,你们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5〕第2-6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5〕第2-6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们在桃花江镇振兴路西北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总面积1027.93㎡建设,实建建筑总面积1303.1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 4.2.7 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经核查,依据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定的总建设工程造价 754800元、总建筑面积 1027.93㎡,折算单位面积造价为 734.3 元 / 平方米(754800元 ÷1027.93㎡);结合违法部分建筑面积275.2㎡,确定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工程造价为 202079.4元(734.3元 / 平方米 ×275.2㎡)。
  鉴于你们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工程造价 7% 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肆拾伍元陆角(14145.6元)(202079.4元 ×7%)。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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