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5〕第5-2号

索引号:tjxcsgl/2025-2106058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10-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5-2106058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5〕第5-2号
  当事人:罗某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922******1319
  住  址:桃江县浮邱山乡   电话:13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挖断燃气PE中压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8点左右,你在建设路与幸福路交叉口附近,操作挖掘机开挖地面,查找地下自来水管道漏水点。施工期间,因未注意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不慎将其挖破,造成天然气泄漏。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建局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当事人挖断燃气PE中压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事实。
  证据三:承包合同,证明施工属个人行为。
  证据四:罗某、廖某强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证明当事人挖断燃气PE中压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罗某、廖某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5〕第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5〕第5-2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截至法定期限届满,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前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挖掘作业时挖断燃气PE中压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在本案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燃气泄漏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认错态度诚恳,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 版)》第 47.1.1 条“个人实施毁损燃气设施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内罚款” 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 版)》第 47.1.1 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元) 。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3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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