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6〕第4-1号
| 索引号:tjxcsgl/2026-219247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8-1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6-219247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8-1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6〕第4-1号
公司名称:桃江县冠金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C8DDBL49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商业城
桃江县冠金建筑有限公司涉嫌在芙蓉路297号处进行挖掘作业时挖断燃气PE中压管道造成燃气泄漏案,本机关于2026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2026年4月9日,接住建局案件移交,桃江县冠金建筑有限公司在芙蓉路297号处进行挖掘作业时挖断燃气PE中压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住建局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燃气泄漏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三:吴*邦、林*、肖*明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吴*邦、林*、肖*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证明违法所在位置的事实。
2026年8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事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1年版)第48.1.1的规定,决定对桃江县冠金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