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6〕第2-11号

索引号:tjxcsgl/2026-2192473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6-08-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6-2192473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8-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6〕第2-11号

  当事人: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辉

  组织机构代码:11430922MBOW18998H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28号

  委托代理人: 罗关保     性别:男     电话:139XXXX8233

  身份证号:432325XXXXXX280076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

  你单位建设的桃江县造纸厂经适房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6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05年8月开始在桃花江镇桃花东路与谷山西路交叉口地段建设的桃江县造纸厂经适房项目,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该项目(A栋、B栋)超建一层;(A栋、B栋)没有按要求设置A栋、B栋之间通道;(A栋、B栋)超规划建筑总面积为1890.11㎡;桃江县造纸厂经适项目第二排建筑(第二期项目)超规划建筑总面积为202.32㎡。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桃江县造纸厂经适房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桃江县造纸厂经适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线索的函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房屋现场照片一张,证明违法建筑所在位置的事实;

  证据四: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桃江县造纸厂经适项目建设资料一套,桃江县自然资源竣工项目规划核实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单一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8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6〕第2-11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6〕第2-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 4.2.7 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经核查,依据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430922200508170201)核定的一期总建设工程造价130万元、总建筑面积4400㎡,折算单位面积造价为295.45元 / 平方米(1300000元÷4400㎡);结合违法部分建筑面积1890.11  ㎡,确定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工程造价为558432.99元(295.45元 / 平方米 × 1890.11㎡)。

  二期总建设工程造价200万元、总建筑面积3770㎡,折算单位面积造价为530.5元 / 平方米(2000000元÷3770㎡);结合违法部分建筑面积202.32㎡,确定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工程造价为107331.56元(530.5元 / 平方米 × 202.32㎡)。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工程造价 5% 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捌拾捌元陆角(33288.6元)(一期558432.99元 ×5%、二期107331.56×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0日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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