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6〕第14号
| 索引号:tjxcsgl/2026-219902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9-0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6-219902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9-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6〕第14号
当事人:莫某斌 性别:女
联系电话:151****3725
身份证号码:432325****08080044
住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你于2014年在原有4层房屋基础上加建一层,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以南、希望巷以东建设私人房屋,1999 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 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桃房权证城字第 00017248 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7.4 平方米,批准层数4层,批准建筑总面积238.19平方米。2014 年,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建一层,现状房屋共5层,总建筑面积322.18平方米,超批准建筑总面积83.99平方米。该加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 64200.00 元。你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涉案房屋超建面积83.99平方米,自然资源局核查认定该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依法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现状,违法建设客观存在。
证据三:莫某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原有4层房屋238.19平方米建设手续合法。
证据五: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监督测量报告、用地红线套合测量报告、竣工项目规划核实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单各 1 份,证明涉案房屋占地面积57.4平方米,现状5层总建筑面积 322.18 平方米。
证据六:项目施工合同1份,证明案涉加建一层工程总承包价款人民币陆万肆仟贰佰元整(¥64200.00)。
证据七:对莫某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建一层,超建建筑面积 83.99 平方米,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同意补办规划手续。
2026年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6〕第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7.2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你限期依法补办案涉加建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元整(¥321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