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罚决字〔2026〕13号
| 索引号:tjxcsgl/2026-220222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6-10-0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6-220222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10-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城罚决字〔2026〕13号
当事人: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ET3QHF7U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茶亭街社区
联系电话:137****1918
你公司于2026年07月31日 实施了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顶管施工过程中未冲洗地面污染芙蓉路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08月0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7月31日,你公司在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路段实施顶管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冲洗地面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泥水外溢,沿路面流入芙蓉路段,造成芙蓉路部分车行道、人行道路面污染。当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已按要求改正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卜**的调查询问笔录;卜**身份证复印件;顶管施工劳务协议 ,证明施工责任情况。
证据二 : 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盛*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路段顶管施工由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包施工的情况。
证据三 : 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刘**第1页 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2026年7月31日在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路段顶管施工中,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泥水外溢,沿路面流入芙蓉路段,造成芙蓉路部分车行道、人行道路面污染。
证据四 : 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盛*的身份证复印件;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刘**的身份证复印件;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项目发包方、施工方及法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 : 现场图片和视频 ,证明2026年7月31日在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路段顶管施工中,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泥水外溢,沿路面流入芙蓉路段,造成芙蓉路部分车行道、人行道路面污染。
证据六 : 整改情况照片 ,证明益阳市拓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当日对污染路面进行整改冲洗还洁。
2026年0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6】1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顶管施工过程中未冲洗地面污染芙蓉路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鉴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整改,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圆整( ¥ 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