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军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验的动物案
索引号:tjxnyj/2024-202234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4-09-2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nyj/2024-202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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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65号
当事人:尹*军,联系电话:139******2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9******91
身份证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镇**村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8月15日7时许,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巡查,在桃江县大栗港镇金盆村公路旁贩卖鸡。7时许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票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肉鸡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检查:有肉鸡150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对当事人涉案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5日9时50分至10时40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3办公室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物证照片:涉案的肉鸡150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动机等。
证据材料四、《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被执法人员查获的经过。
证据材料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份1页,证明当事经营肉鸡由动物防疫部门补检合格后,执法人员依法返还给当事人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4年9月5日上午8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1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65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2024年8月15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将涉案肉鸡进行补检。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行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到所在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将涉案肉鸡进行补检)。经询问,当事人150羽活鸡以10元每只购买,货值1500元。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肆佰元整(400元整)。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