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案
索引号:tjxnyj/2024-202236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4-10-14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nyj/2024-2022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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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1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4〕75号
当事人:李*才,联系电话:188******5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58******73
身份证住所(住址):桃江县马迹塘镇***村****村。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查处,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3号),交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犯罪嫌疑人李世才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李世才刑事责任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案件。查阅原案卷《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李世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22)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4日在桃江县马迹塘镇资江河流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无渔获物。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书证: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意〔2024〕13号)等复印件各1份。
书证: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李世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编号:A4309225800002023030022)复印件1份48页。证明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等。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依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贰仟伍百元整(2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