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索引号:tjxnyj/2025-205728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04-1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nyj/2025-2057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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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5〕19号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83*******
住所: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社区
投资人:杨*珍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320X
联系电话:1387530****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6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桃江县**农资店进行检查,该门店位于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社区,投资人杨*珍,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在该门店农药经营场所后侧木柜内有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标称厂家为唐山鑫华农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PD2009003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106,有未拆封的8盒(50支/盒),另有已拆封的1盒,内有“磷化铝”43支(规格5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磷化铝”需实行定点经营,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当事人不具备经营涉案农药“磷化铝”的资质。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该批次农药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在益阳市购入,共计购入1件(12盒/件,每盒50瓶),购入价480元/件。当事人购入后,以1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共计销售153瓶,当事人销售收入153元。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政函〔2018〕52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53元,货值金额600元。
2025年4月3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农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投资人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资质;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涉案农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涉案农药“磷化铝”外包装、数量情况;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涉案农药“磷化铝”进货情况;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证明涉案农药“磷化铝”销售情况;
八、桃江县**农资店投资人杨*珍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来源、销售情况等事实;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桃江县**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依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5〕19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主动交代进货和已销售的“磷化铝”相关情况,积极整改,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桃江县**农资店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3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磷化铝”8盒(50瓶/盒)、43支(5片/支);
三、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