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索引号:tjxnyj/2025-2070035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5-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5-2070035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5-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肥料)202521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冲

经营者:刘*芳

身份证件号码:430922******8136

联系电话:1527377****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326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益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接线索后,2025328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现位于桃江县灰山港镇**冲,经营者:刘*芳,经营范围: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种子、农膜、农业机械、化肥销售。

经检查,当事人门店内有标称湖南省泸溪县**化肥厂生产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80包(净含量:25kg),外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的该肥料产品登记证。“钙镁磷土壤调理剂”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免予登记产品。

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该批次涉案肥料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肥料15吨,当事人于20241211日,以500/吨的价格,销售给灰山港种植户蔡**8吨该肥料,收货款4000元;当事人于20241223日,以520/吨的价格,销售给灰山港种植户邓*5吨该肥料,收货款2600元;当事人于2025217日,以580/吨的价格,销售给益阳经销商唐**2吨该肥料,货款1160元,实际货款未付,2025327日当事人将该2吨肥料召回。当事人门店内的80包涉案肥料为益阳经销商唐**处召回。

当事人销售给唐**处的2吨肥料已召回,实际未付款,未产生违法所得,认定该案违法所得6600元。

202547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肥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

二、证据提取单(二)1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1页,证明涉案“钙镁磷土壤调理剂”外包装上无肥料登记证;

四、证据提取单(四)12页,证明涉案“钙镁磷土壤调理剂”销售情况;

五、证据提取单(五)12页,证明购买涉案产品人员唐**、蔡**、邓*的身份信息;

六、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经营者刘*芳询问笔录15页,证明涉案“钙镁磷土壤调理剂”来源、数量、货值情况;

七、唐**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2吨涉案肥料和召回的相关情况;

八、蔡**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8吨涉案肥料的相关情况;

九、邓*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5吨涉案肥料的相关情况;

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明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销售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未标注肥料登记的事实和退货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5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肥料)罚告听202521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1;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肥料,主动供述涉案肥料销售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

三、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3200元。

罚没款共计19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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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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