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索引号:tjxnyj/2025-208300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07-1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nyj/2025-2083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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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5〕54号
当事人:曹*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098119******5437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号
联系电话:1857373****
当事人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26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桃江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反馈,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涉嫌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调查,当事人租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另案处理),当事人在该饲养场饲养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NO.42800038911、NO.42800038912、NO.42800038913),到达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武潭镇**村**村民组瞿**养殖场,入湘生猪“点对点”调运手续,接收企业为桃江县武潭镇瞿**养殖场,非当事人租用的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7月1日,执法人员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
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原计划租用桃江县武潭镇瞿**养殖场进行生猪饲养,办理了生猪调运手续,后租赁未达成一致,当事人使用原生猪调运手续调入生猪。
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从荆州**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调入仔猪,共计1400头,调运车辆为鄂M205**、鄂N070**、鄂M201**,当事人要求司机将生猪运输至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到达日期为2025年5月8日,除运输途中死亡3头外,实际到该饲养场生猪为1397头,到6月25日,该生猪养殖场共养殖生猪1372头,当事人提供了生猪饲养档案和死亡生猪无害化收集清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冬身份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3页,证明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设施情况;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5页,证明当事人与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租赁情况;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3页,证明当事人养殖生猪情况;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9页,证明当事人调入生猪来源、数量等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八)1份6页,证明当事人养殖生猪档案和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
九、证据提取单(九)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养殖场配备的执业兽医情况;
十、证据提取单(十)1份1页,证明桃江县鼎**殖有限公司负责租赁莫*得身份信息;
十一、当事人曹*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情况;
十二、负责桃江县**养殖有限公司租赁人莫*得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租赁动物饲养场饲养生猪的相关情况;
十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饲养生猪和动物饲养场、饲养生猪来源等相关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5〕5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40;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在桃江县鼎旺养殖有限公司开办饲养场饲养生猪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曹*调运生猪应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