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索引号:tjxnyj/2025-2085284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7-2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5-2085284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7-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545

 

当事人:刘*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22600******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542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罗家坪乡**村**村民组**

联系电话:1357472****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64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调查,门店位于桃江县武潭镇**村**村民组,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22600******,经营者:刘*,农药经营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湘)4309222****,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有效期:20231013日至20281014日。

在当事人门店内有商标为“千里绝®”的阿维虫螨腈,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1580,农药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湘)0013,产品标准号为Q/HECY003-2018,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为阿维菌素4%、虫螨腈10%,剂型为悬浮剂,毒性为低毒(原药高毒),净含量为100克,登记证持有人和委托企业名称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中方县工业园,生产日期2024/03/12,共计24瓶。

当事人经营的“千里绝®”的阿维•虫螨腈,农药标签标注的用药量(制剂量/亩)为30-50毫升/。经查证《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登记批准的用药量(制剂量/亩)为20-30毫升/。该农药标签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该批次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451日,以800/件的价格,委托桃江县**植物医院代为购入商标为“千里绝®”的阿维•虫螨腈1件(货品规格:100ml*100/件),以10/瓶的价格在桃江县武潭镇**村周边销售了76瓶,销售收入760元。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政函201852),认定货值金额100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760元。

2025612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农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1页,证明当事人在门店经营涉案产品情况;

五、证据提取单(五)13页,证明“千里绝®”的阿维•虫螨腈外包装信息;

六、证据提取单(六)11页,证明PD20171580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批准的标签信息;

七、证据提取单(七)11页,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产品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八)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

九、当事人刘*询问笔录1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来源、货值等事实;

十、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涉案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和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涉案农药标签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5〕45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二、没收涉案农药“千里绝®”阿维•虫螨腈24瓶(净含量:100克);

三、并处罚款7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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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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