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温**)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索引号:tjxnyj/2025-2094343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03-2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nyj/2025-209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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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不罚〔2025〕10号
当事人: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7H******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
经营者:温**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
联系电话:1387532****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27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线索移送: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鸬鹚渡组经营者张**处,有标称安徽荃银超大种业有限公司的“韧两优绿银占”,部分种子外包装上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编码”和“检测日期”的喷码,该部分的种子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线索后,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经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张**门店进行检查,在该门店内有该种子5件,每件60包,规格500g/包,共计300包,经检查其中1件里有39包种子外包装上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编码”和“检测日期”的喷码,其他4件种子标签内容均符合规定。经询问,该批次种子是张**从当事人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处购入,购入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购入总量5件,共计300包(500g/包),购入价格为24元/包,购入后至今未销售,涉案39包种子货值936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产品确认,涉案种子为安徽荃银超大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在喷码时打印机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当事人对库存和售出的该种子检查,均未出现未喷码现象。安徽荃银超大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出具情况说明,提供了该批次种子植物检疫证书(跨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销售委托书和该批次种子发货单。
2025年3月6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种子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张**营业执照;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张**身份信息;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韧两优绿银占”种子外包装上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编码”和“检测日期”的喷码;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韧两优绿银占”的来源、数量、价格情况;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安徽荃银超大种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种子“韧两优绿银占”的相关情况;
八、张**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门店的“韧两优绿银占”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部分种子的来源、数量、货值、销售等事实;
九、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温**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韧两优绿银占”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该种子的来源、数量、销售等事实;
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张**处的“韧两优绿银占”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六)检疫证明编号;”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不罚告〔2025〕10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销售的“韧两优绿银占”具有种子植物检疫证书(跨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种子销售委托书,涉案种子标签是由于喷码时打印机出现故障,现已及时改正,当事人销售到张桂芬处的涉案种子,还未用于播种,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桃江县**农业服务中心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韧两优绿银占”种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