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安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索引号:tjxnyj/2025-2094607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4-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5-2094607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4-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5〕22号

  当事人:莫*安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8*****56

  身份证号码:4323**********0816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乡***村***村民组

  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5日9时20分,有群众举报至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称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苞洲大桥上向獭溪河中丢弃病死动物,并提供了现场视频资料。根据群众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晚21时许,由于是晚上,视频效果不佳,根本无法看清车辆信息与当事人,只能看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下来两人,一起将一不明物体从大桥中部位置扔入了桥下獭溪河中。经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桃江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协查车辆信息的函》。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监控设备查证,3月24日21时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苞洲大桥中部位置向獭溪河中扔入不明物体为一头病死猪,银灰色面包车辆车牌为湘HF**73,车主为莫*安,执法人员根据车主信息找到了当事人,并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桃花江镇花苞洲大桥位置,让当事人指认了现场,当事人亲口承认称在家中饲养生猪时发现一头死猪,由于不懂死猪无害化处理流程,便请其侄儿帮忙,从家中将病死猪装上车后,于24日晚21时许运输至桃江县桃花江镇花苞洲大桥中部位置利用夜色掩护将病死动物扔入獭溪河中的事实。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对当事人涉案指认现场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5日12时32分至13时38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进行了详细询问,当事人亲口承认了使用银色面包车辆从事病死动物运输,并将病死动物猪扔入花苞洲大桥下獭溪河的经过、事实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物证照片:涉案车辆湘湘HF**73》证明当事人使用银色面包车将病死动物猪扔入花苞洲大桥下獭溪河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银色面包车将病死动物猪扔入花苞洲大桥下獭溪河的事实、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及无害化处理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银色面包车将病死动物猪扔入花苞洲大桥下獭溪河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动机等。

  证据材料四、《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银色面包车将病死动物猪扔入花苞洲大桥下獭溪河的事实。

  证据材料五:《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能独立承担行政处罚能力。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5年3月31日上午8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5〕22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一案,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对当事予以一般处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5〕22号))为证。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的规定。违法情节: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伍仟捌佰元整(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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