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大栗港镇**门市部经营假农药及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案
| 索引号:tjxnyj/2025-2103189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10-1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5-210318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0-1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5〕69号
当事人:桃江县大栗港镇**门市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T******
经营者:王*民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092220******0010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栋*号**室
联系电话:1387374****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及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4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益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法线索移交函》,2025年5月21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在当事人门店,抽检的高效氟氯氰菊酯产品,商标穿甲弹,农药登记证:PD20083419,生产日期或批号:2024/08/28,经检测,该产品高效氟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0.9%(标准值2.5±0.4),且含有未标注农药成分啶虫脒(质量分数为8.2%)、哒螨灵(质量分数为11.3%),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GB/T20696-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样品不合格。
2025年8月18日,经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调查,门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大栗港社区**组**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T******,经营者王*民,农药经营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湘)4309222****,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有效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
在当事人门店货架上有检测不合格同批次农药商标穿甲弹的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登记证:PD20083419,生产日期或批号:2024/08/28,持证企业生产:安徽华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净含量:25ml,共7瓶,门店西侧角落有同批次涉案农药100瓶,共计107瓶,经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依法对该批次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询问经营者王*民,当事人2024年购入涉案农药2件,每件100瓶,购入单价240元/件,购入后在店内以3元/瓶的价格在桃江县大栗港镇周边销售,共计销售涉案农药92瓶,销售收入276元。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政函〔2018〕52号),认定涉案农药货值金额60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76元。认定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农药商标为约中王®、千里虫®的甲维·高氯氟、商标穿甲弹的高效氯氟氰菊酯,货值金额1500元。
2025年8月27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农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未建立涉案农药产品的购销台账,无法确定涉案农药来源。2025年9月12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就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当事人未如实、完整地建立涉案农药的购销台账,改正不到位。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门店经营涉案产品情况;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3页,证明商标穿甲弹高效氟氯氰菊酯外包装、说明书信息;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2页,证明PD20083419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批准的标签信息;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6页,证明当事人购销台账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八)1份5页,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标号B20250804,证明涉案农药检验结果;
九、证据提取单(九)1份3页,证明湖南**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资质以及与桃江县大栗港镇**门市部经营农药情况;
十、当事人王*民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来源、货值、销售等情况;
十一、周*群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与当事人经营农药情况;
十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涉案农药在当事人门店经营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及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5〕69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处罚;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9;违法情节: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记录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76元;
二、没收涉案农药商标穿甲弹的高效氯氟氰菊酯(净含量:25ml)107瓶;
三、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处罚款12500元;
四、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处罚款3500元。
罚没款共计1627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