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大栗港镇**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索引号:tjxnyj/2025-210319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10-1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5-210319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0-1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5〕70号
当事人:桃江县大栗港镇**门市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T******
经营者:王*民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件号码:43092220******0010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栋*号***室
联系电话:1387374****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4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益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法线索移交函》,2025年5月21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在当事人门店,抽检的4%甲维·高氯氟产品,商标约中王®,经检测,该产品高效氟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1.81%,标准值为3.5±0.35;抽检的4%甲维·高氯氟产品,商标千里虫®,经检测,该产品高效氟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2.10%,标准值为3.5±0.35,两种产品均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Q/HNLZ 028-202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样品不合格。
2025年8月18日,经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调查,门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大栗港社区**组**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T******,经营者王*民,农药经营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湘)4309222****,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有效期:2022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
在当事人门店东侧货架上有检测不合格同批次农药,商标约中王®的甲维·高氯氟,农药登记证:PD2013156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59,产品标准Q/HNLZ028-2020,总有效成分含量:4%,登记证持有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康达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5ml-0.5毫升×10支,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日期或批号:2024年04月2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5%,高效氯氟氰菊酯3.5%,剂型:微乳型,共计53盒。在该药品箱内附有合格证,标记合格、检验员002、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店内无检测不合格同批次商标为千里虫®的甲维·高氯氟农药。经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依法对商标约中王®的甲维·高氯氟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以245元/件的价格,从桃江县**植物医院代为购入商标为约中王®、千里虫®的甲维·高氯氟各1件,约中王®以5元/盒、千里虫®以4元/盒在桃江县大栗港镇销售,千里虫®除抽检3瓶外已全部销售完,约中王®共计销售44盒,销售金额220元,千里虫®共计销售97盒,销售金额388元,当事人未建立同批次涉案农药产品的购销台账。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政函〔2018〕52号),认定涉案农药货值金额90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608元。
2025年8月27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农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门店经营涉案产品情况;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2页,证明商标约中王®甲维·高氯氟外包装信息;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2页,证明商标千里虫®甲维·高氯氟外包装信息;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2页,证明PD20131560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批准的标签信息;
八、证据提取单(八)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产品情况;
九、证据提取单(九)1份9页,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标号B20250801、B20250805,证明涉案农药检验结果;
十、证据提取单(十)1份2页,证明桃江县**植物医院农药经营资质;
十一、证据提取单(十一)1份2页,证明桃江县**植物医院涉案农药的购入销售情况;
十二、当事人王*民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来源、货值、销售等情况;
十三、桃江县**植物医院经营者刘*书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来源;
十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涉案农药在当事人门店经营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5〕70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8元;
二、没收商标约中王®的甲维·高氯氟(净含量:5ml-0.5毫升×10支)53盒;
三、并处罚款6000元。
罚没款共计660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