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案
桃农(动监)罚〔2025〕49号
| 索引号:tjxnyj/2025-210518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07-0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5-210518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5〕49号
当事人:鄢**、性别:女、联系电话:134*******6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居**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20**************9
身份证住所:湖北省宜昌市*********组。
现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仔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桃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转发网上反映慈利县生猪转运到益阳,主要为希望集团和新希望集团。2025年6月11日接到马迹塘镇人民政府向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处理鄢**违法调运仔猪等行为的函》,反映2025年6月7日,桃江县马迹镇丫峰村养殖户鄢**(女)从张家界市慈利县龙潭河镇龙溪村调运仔猪310头到我镇易家坊村易*良养殖场,22时17分启运,6月8日凌晨2点到达马迹塘镇三里村詹国军养殖场。调运车辆:湘*****0,司机:王*。反映鄢**(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鄢**无养殖场,无养殖资质,不具备调运仔猪的相关合法手续。未取得养殖户易**的许可下,非法借用易**的资质调运310头仔猪,且未按照调运单到达指定目的地,未通知马迹动检站做落地检。
2025年6月11日接到马迹塘镇人民政府向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处理鄢**违法调运仔猪等行为的函》后,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桃江马迹镇综合执法大队、桃江县马迹塘镇综合服务中心联系到当事人后在桃江县马迹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明照片、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仔猪)存档照片,当事人运输仔猪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租用散养户詹**养殖场相关合法手续。依据上述调查结果,执法人员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次仔猪有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显示,启运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龙潭河镇龙溪村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龙溪繁殖场,目的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易**养殖场,而当事人最终将此批仔猪运输到三里村詹**养殖场,明显与检疫票证载明的目的地不相符。
2025年6月16日10时32分至11时28分,经联系当事人,执法人员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执法人员就马迹塘镇人民政府向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处理鄢**违法调运仔猪等行为的函》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4、5月份的时候准备养殖一批仔猪,于4月份租下三里村詹**养殖场,并于5月份与东方希望公司业务员路**联系让他帮忙留意一批仔猪。6月7日当事人接到东方希望公司业务员路**电话说是在张家界市慈利县龙潭镇龙溪村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龙溪繁殖场有一批仔猪出售,当事人自行联系调运车辆,司机王*,车牌号为湘*****0让其运输此批次仔猪,在开具动物检疫票证时因不清楚詹**养殖场是否可以到达,就提供了易**养殖场作为最终目的地,当事人称易**为其饲料生意合作伙伴,知其养殖场可以调运生猪。执法人员提取了《动物检疫证明》《詹**散养户合法登记情况证明》,上述材料交由马迹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证明其真实性,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检查示意图》1份1页。上述所有材料已交由当事人签名进行了确认。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联系易**与詹**后,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两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易**称与当事人一直熟悉,与其是饲料生意合作伙伴,但此次当事人使用其养殖场作为调运仔猪目的地一事并不清楚。詹**承认当事人鄢**于2025年4月份租用其位于三里村的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并提供了租赁合同。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二份6页,至此,案件调查已全部结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成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运输生猪数量、单价与货值及存放调运仔猪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1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票证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发生的原因与经过。当事人涉案使用易**养殖场申报检疫证明的原因。租用詹**养殖场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8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票证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违法事实成立。
证据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票证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违法的事实。
证据六:《行政处罚案件质证意见表》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交予当事人逐一核对后由当事人进一步确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经本机关依法查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票证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的规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的规定。
参照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40“违法情节:当事人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向当事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5〕49
号)。
2025年6月19日9时23分,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5〕4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税账户进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