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桃农(动监)罚〔2025〕55号
| 索引号:tjxnyj/2025-2105191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07-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5-210519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7-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5〕55号
当事人:胡*荣、性别:男、联系电话: 185****0405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居民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232519*******97X
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窑村村民组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7月7日9时15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桃江县三堂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发现“三无”禽类贩卖场情况的报告》,在三堂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报告中说明当事人经营地,当事人没有在家,经电话联系当事人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在屋正面的屋檐下有红绿色装鸡用塑料笼20余个,房屋东面位置为屠宰动物场所,房屋内从中间至西面位置为关肉鸡场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于2025年二、三月间从湖南省宁乡市温氏养殖有限公司分六次调入肉鸡1800只至桃江县三堂街镇大屋山村七里村S319省道旁场地内从事肉鸡屠宰、活禽批发,涉案货值共为28800元整。所有调入肉鸡均无检疫证明与检疫标识,执法人员认定本案货值为28800元。
2025年7月7日10时15至10时48分执法人员对主动前来本机关的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2025年二三月间从宁乡分六次违规调运肉鸡的事实、经过、调运数量,并承认所有违规调运肉鸡未开具检疫票证的事实,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内容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以上材料交由当事人签名进行了确认,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成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屠宰、加工、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事实成立。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动物启运前未依法申报检疫、运输动物的数量、货值的事实成立。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页。证明本机关已对桃江县三堂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发现“三无”禽类贩卖场情况的报告》中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关于发现“三无”禽类贩卖场情况的报告》1份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上述证据材料,经本机关依法查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案件过程,积极采取补检措施,未产生危害后果,经本机关法制审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猪)货值金额12%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向当事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5〕55号)。
2025年7月12日9时23分,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5〕5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税账户进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