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服务中心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索引号:tjxnyj/2026-2172906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5-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6-2172906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5-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625

 

当事人:桃江县****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922MA4N******

经营者:任*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0922******4236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村**村村民组

联系电话:1867378****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48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的桃江县****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营业场所内悬挂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证号:农药经许(湘)4309222****,经营者:任*,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有效期:2018726日至2028725日。在当事人农药经营场所货物陈列柜上,有注册商标为“保粮”的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有效成分56%,剂型:片剂,标称厂家为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 公司,农药登记证:PD84121-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79,净含量2.5g×5×50支,共计47支。依照《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磷化铝”农药被列入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范畴,依法应当实行定点经营。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得经营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同日,执法人员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PD84121-8有登记数据。经查,该批次农药是当事人于2025926日,在桃江县****购入,共计购入1盒(净含量2.5g×5×50),购入价75/盒。当事人购入后,以2/支的价格在店内销售。2025113日,共计销售3支,销售收入6元。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6元,货值金额100元。

2025415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农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资质;

四、证据提取单(四)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磷化铝”的事实;

五、证据提取单(五)11页,证明涉案农药的登记情况;

六、证据提取单(六)11页,证明涉案农药销售数量货值;

七、证据提取单(七)11页,证明桃江县****经营信息;

八、证据提取单(八)11页,证明桃江县****农药经营资质;

九、证据提取单(九)11页,证明桃江县****“磷化铝”销售情况;

十、证据提取单(十)16页,证明“磷化铝”应当实行定点经营、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

十一、经营者任*询问笔录15页,证明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须定点经营的“磷化铝”的来源、货值、销售以及不具备经营限制农药条件等事实;

十二、桃江县****经营者刘*书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来源、货值等事实;

十三、现场检查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须定点经营的“磷化铝”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须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四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6〕25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三、农药,序号13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裁量阶次:从轻处罚;使用条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超3000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须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元;

二、没收涉案农药“磷化铝”(净含量:2.5g×547支;

三、罚款5100元。

罚没款共计510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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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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