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0662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5-1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0662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1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6〕21号
当事人:姓名:张**、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8**、民族:汉、身份证号:430**255、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4月4日晚上9时许,浮邱山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巡查至桃江县浮邱山乡董家桥村,发现田中有人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活动,于21时05分现场查获当事人,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2026年4月5日10时39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捕捞的渔获物黄鳝共2.515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议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将两名当事人带到桃江县浮邱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2026年4月5日14时15分之14时55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4页,《证据提取单》6份各1页,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以上材料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至此案件调查已全部结束。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电鱼方法情况与渔获物数量证据二:张建庄询问笔录(张建庄) 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电鱼情况与渔获物数量等信息证据三:证据提取单(一)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四:证据提取单(二)证明当事人指认电鱼设备证据五:证据提取单(三)证明当事人指认渔获物证据六:证据提取单(四)证明渔获物重量证据七:证据提取单(五)证明案发点定位证据八:证据提取单(六)证明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7,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基础处罚(处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515千克。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05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