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071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5-0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071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6〕15号
当事人:张**,性别:男,联系电话:130********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
身份证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4月4日21时5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到三堂街镇乌旗山村明星村民组路段发现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捕捞, 21时55分现场查获当事人,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内含逆变器一个,电池一块。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4办公室2026年4月4日 22时36分至22时51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物证背包式电鱼设备二套,内含逆变器二个,电池二块,捕捞渔获物0.25千克。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涉案所用作案工具及渔获物数量等信息。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进行捕捞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进行捕捞的来源、事实和动机。
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全过程记录。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6年4月15日上午10时05分,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4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听〔2026〕17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应当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7.基础处罚(处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