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猪)案

索引号:tjxnyj/2026-2180732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6-1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6-2180732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6-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3

当事人:**、性别:男、联系电话: 18********7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居民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0922**********14                                   

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村民组附。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1159时许,桃江县农业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从河北孟姜县运输生猪到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疑似无检疫票证,并提供了当事人运输生猪车辆从桃花江高速站进入本县的事实。执法人员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次生猪为当事人从河北孟姜县农户家中收购,共90头,租用生猪专用运输车辆,车牌号为吉CW789将生猪运输到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在桃江县洪山竹海找到生猪运输车辆CW789,经询问车主,车主王某军承认于2026114251分左右开车从河北省孟姜县开车出发,车辆为蓝色货车,车牌号为吉CW789,于2026115013分从桃江县桃花江站高速下车,040分左右到达桃江县桃花江镇顺联食品公司将生猪全部卸下车存入顺联食品公司待宰猪场,存入待宰猪场栏号分别为:5.7.11.17号,共90头生猪,所有存档生猪无动物防疫标识。随后当事人也来到现场,同车主王某军一同承认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猪)事实。经对桃江县顺联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称生猪进场时当事人并没有向公司报告需进猪至本公司,由于已是夜深,当事人未经本公司批准,私自将90头生猪存入本公司待宰栏。并提供了生猪委托屠宰协议。

当事人称该批次动物(生猪)平均重352斤,单价为5元每斤.共付款158400元。执法人员认定该批次动物(猪)货值为158400元整。2026115日,经桃花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补检合格后,报经执法大队及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该批次动物(猪)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及车主王某军《身份证照片》2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成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事实成立。

证据三:《桃花江镇高速出口切图》11页。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进入本县的事实成立。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5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运输车辆及未经动物检疫动物(生猪)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电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图》11页。证明当事人所运输该批次动物(猪)经官方兽医申报补检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运输生猪未经检疫的事实。

证据七:《行政处罚案件质证意见表》11。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交予当事人逐一核对

后由当事人进一步确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经本机关依法查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遵循以下原则:(二)裁量结果适当原则。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案件过程,积极采取补检措施,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下列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情节复杂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集体研究决定:(五)拟作出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2026211900分至1100分,会议地点: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七楼会议室,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经本机关法制审核、局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后形成一致决定:该案件当事人无主观恶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生猪经补检全部合格,可以参照往年同类案件处罚幅度依法从轻处理。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猪)货值金额10%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115日,向当事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63号)。

2026225923分,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6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1584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税账户进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310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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