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索引号:tjxnyj/2026-2181257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6-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6-2181257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6-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41号


    当事人:湖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身份证号码:43**77X、联系电话:19**2、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M、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瓦屋组。

    当事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06月04日接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线索交办函》(2026年5月9日),近期,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预警3 月1 日-4 月30 日动物卫生监督领域违法违规线索4525 条,其中畜禽运输车辆未备案2 条、逾期未落地报告3173 条、入湘未经指定通道1350 条,涉及14 个市州。现将违法线索交办,请你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对交办事项进行调查,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我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湖南省畅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湖南省畅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经本机关2026年06月0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杨辉、文杰峰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湖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高**)》1份4页、证据提取单9份各1页。当事人资质齐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分别于2026年4月25日购入雏鸡20000羽、2026年4月29日购入雏鸡7000羽,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约150羽,在饲养期间没有出现病情。在到达当事人生产场所后至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在湖南智慧兽医上查询“承运人报告”栏显示为“未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违反了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序号53,违法行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未发生动物疫病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11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
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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