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 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2096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5-0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209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28号
当事人:姓名:郑**、性别:男、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97********
身份证号:432325************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现查明:
2026年4月16日接到益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违法线索移交函》,我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外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经本机关2026年04月16日立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从外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情况,由当事人提供了《入湘指定通道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了《落地报告表单》,表单上显示检疫证状态:超时未到达,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电子证明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已交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2026年04月
16日执法人员徐智超、谢武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8日从引进一批雏鸡,《动物检疫合格证》(号码:52500087955)检疫票证上显示启运地点:贵州省铜仁市苗族自太平营街道红岩社区松桃圣罗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到达地点: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夏海花。数量为12440只,时间为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入湘指定通道证明》显示为正常放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了《落地报告表单》,表单上显示检疫证状态:超时未到达。而当事人运输动物已于3月29日零时已到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动物检疫合格证》(号码:52500087955)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
动物的来源、数量启运时间等。
证据材料二、《入湘指定通道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了《落地报告表单》,表单上显示检疫证状态:超时未到达。证明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事实。
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照片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材料五、当事人雏鸡到达目的地照片,证明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与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
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三)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59 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六仟五百元至八千五百元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4月30日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