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与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210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5-0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210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29号
当事人::龙**、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325************、联系电话:1807*******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乡***村***村民组。
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与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04月13日收到到益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违法线索移交函》,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郭胜春和谢武,徐智超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3月27日从河北衡水市河牧农业有限公司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雏鸡17200羽,货主龙建香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6年04月15日执法人员徐智超、谢武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引进雏鸡相关资料,当事人提供了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通过上述证明显示当事人引进的雏鸡来源、数量、启运地、到达地及到达时间。通过与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提供的《落地报告表单》,显示当事人检疫证状态为超时未到达,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拍照。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从河北衡水市河牧农业有限公司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雏鸡17200羽的情况,当事人亲口承认该批雏鸡已于2026年3月28日凌晨到达,但没有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明,至此,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龙建香涉嫌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非种用、非乳用动物在动物到达输入地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纸质《动物检疫合格证》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了《落地报告表单》一份,《身份证明》一份。
本机关认为: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三)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4月30日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