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2119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6-2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211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6-2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34号
当事人:肖*、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22*********81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
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05月27日接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交办函,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郭胜春和文杰峰,徐智超立即赶到大栗港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肖斌到达办公室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肖斌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交办函涉案原因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称2026年4月27日在广东江门采购了一批雏鸡,数量为11000只,到达后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机构申报落地。检疫合格证明状态显示为超时未到达。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称因为我采购的雏鸡,出售方公司的司机没有进入湘指定通道,所以没有办法办理动物检疫落地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肖斌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违反了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肖斌询问笔录(肖斌) 1份,肖斌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单(一),证据提取单(二),证据提取单(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材料经本机关依法核对,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案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九条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三)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9;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伍佰元(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指定的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0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