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2131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6-2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213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6-2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35号
当事人:姓名:蒋**、性别:男、出生年月日:2026-05-27、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3232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05月27日收到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交办函,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郭胜春和文杰峰,蒋翼立即赶到武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到达办公室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交办函涉案原因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称2026年3月16日联系的怀化市中方县鼎生农业公司联系采购雏鸡,于3月17日凌晨到达当事人蒋**的养殖场。检疫合格证明状态显示为超时未到达,直到案发当日2026年5月27日,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做了落地报告。当事人蒋汉彬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不清楚这个流程,所以没有申报落地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联系的怀化市中方县鼎生农业公司联系采购雏鸡,于3月17日凌晨到达当事人蒋汉彬的养殖场。检疫合格证明状态显示为超时未到达,当事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单(一),证据提取单(三),证据提取单(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从本省行政区
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经法制审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六千五百元至八千五百元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9;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伍佰元(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0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