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213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6-2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213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6-2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36号
当事人:彭**、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2号当事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27日本机关收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线索移交函,2026年05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2026年0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4办公室,执法人员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线索移交函内容要求当事人彭建新关于涉嫌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事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承认由于不懂法律,运输动物到达目的地后,一直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状态显示 :超时未到达,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彭建新身份证照片。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彭建新涉嫌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书证: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单(一),证据提取单(二),证据提取单(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来源、事实、经过。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对当事人彭建新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2026〕3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已签收,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3;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未发生动物疫病的;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壹佰元(1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0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