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213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6-2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213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6-2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6〕42号
当事人:龚*、性别:男、出生年月日:无、民族:汉、身份证号:432326************、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新****村***村民组***号。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06月08日根据举报人昌先生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桃江县桃花江镇曾家坪路段,9时50分查获当事人龚帅正在运输的生猪,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能提供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
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2026年06月08日执法人员郭胜春、文杰峰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称生猪来自益阳市赫山区,当事人使用银灰色货车车牌号:湘A07JH08运输生猪21头,生猪健康状况良好,因当事人启运时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被执法人员查获,该批次生猪净重5985斤,单价4.7元每斤,货值共计28129元,执法人员认定该批次生猪货值为28129元。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收购生猪的情况,对涉案生猪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补检动物检疫证明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照片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龚帅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有以下证据为证∶
1.书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补检动物检疫等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
2.物证:生猪21头,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事实。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经本机关法制审核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基础处罚 责令改正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适用条件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具体处罚标准 并处不超过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经本机关法制审核,相关负责人批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拟作出如下行政处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
款,罚款贰仟捌佰壹拾叁元整(281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0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