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药化肥农膜批发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索引号:tjxnyj/2026-2183499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07-0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18349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0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6〕32号
当事人:桃江县**农药化肥农膜批发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922MABN******
经营者:曹*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27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
联系电话:1387430****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23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桃江县**农药化肥农膜批发部进行检查,在营业场所内有商标为新丰的敌百虫,农药登记证号:PD84108-1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88,产品标准号:GB/T334-200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敌百虫90%,剂型:原药,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030804,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企业名称: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数量:5瓶。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的名称为敌百虫原粉,而该农药标注的农药名称为敌百虫,标签标注的产品性能、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一致,依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第十七条第三款:“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之规定,该农药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同日,执法人员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桃江县**农药化肥农膜批发部,经营者曹*,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BN******,《农药经营许可证》证号:农药经许(湘)4309222****,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有效期:2022年07月26日至2027年07月25日。经产品确认,涉案农药为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在农药登记证和标签更换中出现失误,其中“用药量”的单位没有从原先的“克/公顷”换算成“克/亩”,所以换证后“用药量”显示为“待定”。
经询问经营者曹*,涉案农药是当事人2025年7月6日,通过厂家以195元/件购入,共计购入2件(规格400克×20瓶)。购入后以15元/瓶(净含量400克)的价格在店内,共计销售35瓶,销售收入525元。经询问该农药购买者刘*香、卢*秧,证实涉案农药销售价格和使用后果。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525元,货值金额600元。
2025年4月30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农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2.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资质;
4.证据提取单(四)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敌百虫”外包装、标签、查验的二维码以及合格证情况;
5.证据提取单(五)1份2页,证明涉案农药核准的标签、商标信息;
6.证据提取单(六)1份3页,证明涉案农药采购销售情况;
7.证据提取单(七)1份4页,证明生产厂家产品确认涉案农药和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
8.证据提取单(八)1份1页,证明证人刘*香、卢*秧身份信息;
9.经营者曹*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采购、货值、销售等情况;
10.证人刘*香、卢*秧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销售价格、使用等情况;
11.现场检查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敌百虫”的事实、数量以及标签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6〕3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三、农药,序号20,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基础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裁量阶次:从轻处罚;使用条件: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5000元至1.85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不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25元;
二、没收涉案农药“敌百虫”(净含量:400克)5瓶;
三、罚款5100元。
罚没款共计56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