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索引号:tjxnyj/2026-2190927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8-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6-2190927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8-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兽药)罚〔2026〕47号

  当事人:姓名:李*强、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67-03-21、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3232************X、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07月20日收到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交办函,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位于桃江县***镇桃江县****店,执法人员对你亮明执法证件,由当事人李*强确认后,在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他人兽药经营证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 2026年07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并进行了摄像拍照。2026年07月20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李*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于13时10分至13时45分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取得了你如下违法事实:

  1. 当事人李*强使用他人超期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册法人为文亮,发证日期2020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2日。

  2. 兽药来源:当事人李*强转让文*店面中所得,当事人李*强称还没有购入过兽药,所以没有建立购货台账,只有销售兽药记录,

  有桃江县惠好兽药店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为证。3.当事人李*强店内库存兽药总数额:共有药品名称:阿苯达唑粉注射液 、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产轻舒缩宫素 注射液等14种兽药共22盒,加上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交办函一同移送来执法大队先行登记保存的过期兽药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等17种兽药共66盒,所有兽药共31种88盒,总货值为326.8元。

  4. 兽药销售交易记录:经查证当事人李*强销售台账与手机二维码收款记录,当事人李*强使用他人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以来共销售兽药2786元。

  5. 确定了当事人李*强无证经营兽药总货值:当事人李*强店内库存加桃江县农业农村局随案移送的过期兽药加上兽药销售货值共计3112.8元。执法人员认定你涉案货值为3112.8元。

  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4页,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6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页,提取了你身份证明1份1页,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李*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有以下证据为证∶

  1.书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1份4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违法事实、案件来源等信息。

  2.物证:当事人李富强使用他人超期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桃江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股查获当事人李*强经营的过期兽药,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所有兽药。证明当事人使用他超期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3. 视听资料:当事人李*强身份证照片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6

  页。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的事

  实。

  上述证据,经本机关依法核对,查证,均合法、有效与本机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他人超期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其兽药销售交易记录所得2786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李富强在执法人员询问调查陈述称自己从事乡村动物防疫员工作,有一定的生猪疫病诊断经验,自转让桃江县惠好兽药店后,认为该店已办理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以为只要有证就可以,心想等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再打听如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也曾请朋友代为办理,但一直没有结果,加上身体原因,所以兽药经营许可证已超期,店内的兽药过期没有及时清理。为了方便农村百姓饲养畜禽能买到预防和治病的药,加上自2025年以来畜禽收购价格过低,经营家禽小药与常见病注射液,是为了方便群众,利润是微乎其微的。在市场规范化的情形下,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无证经 营,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了不该经营的禽用药和少量的畜用药,今后在没有办理兽药许可证的情况下,决不经营兽药,恳请法律宽恕,恳求有关执法单位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五、兽药,序号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桃江县惠好兽药店内库存的所有兽药,兽药名称:阿苯达唑粉注射液 、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产轻舒缩宫素注射液等31种兽药共88盒,予以没收。

  2. 没收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所得2786元。

  3. 罚款:当事人所有经营兽药货值共计3112.8元,处以货值2倍的罚款6225.6元。两项相加共计901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建设银行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07月31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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