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索引号:tjxnyj/2026-2201076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9-2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nyj/2026-2201076
发布机构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9-2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不罚〔2026〕46号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922MA4P******

经营者:吴*台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519******0060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

联系电话:1397367****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7月9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路**号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进行检查,在营业场所内有商标为仇霸的氰戊·辛硫磷,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15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76,产品标准号:Q/360983HNR08-2024,总有效成分含量:30%,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氰戊菊酯:5.5%,辛硫磷:24.5%,剂型:乳油,净含量:100毫升,有效期至:2027122004026,质量保证期:2年,登记证持有人:江西好农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数量:154瓶。

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用药量(值计量/亩)标注为“/”,使用技术要求:1.菜青虫在成虫产卵高峰后7天左右,幼虫2-3龄进行防治。2. 辛硫磷见光易分解,所以田间使用最好在阴天或傍晚使用。3. 本品在十字花科蔬菜萝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21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在十字花科甘蓝上安全间隔期7天,每季最多使用2次。

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一致,依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之规定,该农药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7月10日,执法人员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依法对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桃江县**农资配送中心,经营者吴*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P******,《农药经营许可证》证号:农药经许(湘)4300001****,经营范围:农药,有效期:2024年9月3日至2029年9月2日。经产品确认,涉案农药为江西好农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重新核准了标签,2025年12月20日生产的产品未及时更换新标签。

经查看电子购销台账和询问经营者吴*台,涉案农药是当事人2026年3月25日,通过厂家以400元/件购入,共计购入2件(规格100毫升×80瓶)。购入后以6元/瓶(净含量:100毫升)的价格在店内,共计销售6瓶,销售收入36元。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36元,货值金额960元。

2026年7月20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次农药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2026年7月25日,当事人对未销售的涉案农药主动退回厂家,对购买已使用涉案农药的农户退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2.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资质;

4.证据提取单(四)1份4页,证明“氰戊·辛硫磷”外包装、标签、查验的二维码以及合格证情况;

5.证据提取单(五)1份4页,证明涉案农药核准的标签、农药登记证信息;

6.证据提取单(六)1份3页,证明涉案农药采购销售情况;

7.证据提取单(七)1份2页,证明生产厂家产品确认涉案农药和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

8.证据提取单(八)1份3页,证明当事人退货和生产厂家对涉案产品召回情况;

9.证据提取单(九)1份1页,证明涉案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

10.经营者吴*台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采购、货值、销售等情况;

11.涉案农药购买者刘*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数量、货值、使用后果和退货情况;

12.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氰戊·辛硫磷”的事实、数量以及标签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不罚告〔2026〕46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农药有合法来源;违法行为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也未对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且对未销售的农药,已主动退回;对已销售的农药,已按购药人的要求退货退款;且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三、农药,序号20,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基础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裁量阶次:可以不予处罚;使用条件:仅限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情形,同时满足以下情形:1.采购、销售的农药有合法来源;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 元;3.违法行为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也未对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4.对未销售的农药,已主动或者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五日内退回;对已销售的农药,已按购药人的要求退货退款;5.两年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不超过两次,且未因该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可以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农药采购查验制度,不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对本次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6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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