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江县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tjxfzhggj/2026-218929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2026-07-1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fzhggj/2026-218929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1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益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桃江县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
桃江县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桃江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及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 号)、《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益发改价费规〔2024〕285 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桃江县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包括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别墅、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本制度备案范围。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本县物业收费标准备案审查、备案表核发、收费政策解释,会同县住建局制定本县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服务内容审查,监督物业服务人按备案等级提供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未备案收费、超标准收费、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备案原则
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法合规原则,备案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益阳市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上限,下浮不限;服务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备案等级。
第二章 备案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必备案项目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商品住宅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依据
严格执行益发改价费规〔2024〕285 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服务等级(一级至五级)执行基准价,以基准价为上限,下浮不限;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按同一小区住宅收费标准的50% 收取;装修服务费:带电梯房屋 0.02 元 /㎡・天,不带电梯房屋 0.01 元 /㎡・天,最长不超过 120 天;装修垃圾清运费:3.0 元 /㎡,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
第七条 空置房收费
已办理交付未入住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备案标准的 80% 收取,由业主主动登记确认。
第三章 备案申请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时限
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30 日内,同步向县住建局申请服务等级审查、向县发改局申请收费标准备案。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原件核验):
1、桃江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统一制式);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县住建局出具);
6、房屋建筑工程验收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7、商品房买卖合同(任意两份);
8、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移交清单;
9、收费标准测算说明(含服务等级、项目、面积、单价);
10、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县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股提交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四章 备案审查与核发
第十一条 审查流程
受理:县发改局核对材料完整性,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联合审查: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审查;
备案:5 个工作日内核发《桃江县物业收费标准备案表》。
第十二条 审查要点
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政府指导价,无擅自上浮、乱设项目;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匹配,无低质高价;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申报;合同约定与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不予备案情形
1、超出政府指导价上限收费的;
2、服务等级未通过县住建局审查的;
3、材料虚假、不全或逾期申请的;
4、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5、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备案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备案变更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如收费标准调整、服务等级变更、物业企业更换)的,物业服务人应在变更前 15 日申请变更备案,重新提交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审查通过后换发备案表。
第十五条 备案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注销备案:
1、业主大会成立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的;
3、物业项目注销、拆迁的;
4、其他需注销的情形。
物业服务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 日内,向县发改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备案有效期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长期有效,直至业主大会成立或合同终止;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重新备案。
第六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七条 收费公示
物业服务人须在小区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备案收费项目、标准、服务等级、备案号、投诉电话,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 履约监督
物业服务人不得超备案标准收费、不得变相涨价、不得强制收费;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核查备案执行情况;业主可通过 12315、县发改局投诉电话举报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县发改局建立物业收费备案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留存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备案表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未备案擅自收费、超备案标准收费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退还违规所得;提供服务等级低于备案等级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备案;虚假申报、骗取备案的,撤销备案,3 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策衔接
本制度实施前已备案且合同未到期的,按原备案标准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制度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制式表格
《桃江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桃江县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由县发改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