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tjxczj/2023-1784906 | 发布机构:桃江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23-06-2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zj/2023-1784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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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推动土地出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16〕47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益税发〔2021〕4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2〕1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县人民政府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和地价定期更新制度。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备案。
县自然资源局应按规定及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获得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并依据土地成交资料或土地出让合同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表,县税务局负责按费源信息进行土地出让收入的征(催)缴工作。对于未按合同、协议在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为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分割发证。缴费人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由县税务局计算并征收。对于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并按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必须按时足额补缴。
二、严格控制土地出让成本
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申请用地处置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如实提供出让地块土地报批(收储)、征收(拆迁)及前期开发等成本明细资料(含土地权源资料、相关合同、协议、凭证复印件等),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及申请用地处置单位提供的出让地块土地成本明细按宗地如实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费用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局在成本费用审核中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商业或综合用地出让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出让总价款的 35%(乡镇土地出让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出让总价款的70%),工业用地不得高于80%,否则不得通过成本费用审核。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执行;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成本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方案执行。
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3%安排土地出让业务费,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三、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性计提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土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城乡统筹规划专项经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的比例,2023年至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占比分别按40%、45%、50%以上计提,且计提数分别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6%、7%、8%。由乡镇组织出让的土地,计提的乡村振兴资金50%用于安排该乡镇乡村振兴配套资金(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相一致)。
四、规范土地出让纯收益分配管理
原则上乡镇报批(交地)土地的出让纯收益按照90%比例安排给乡镇。其他单位报批(交地)土地的出让纯收益,全部留县财政本级作为县级统筹资金。
安排给乡镇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优先用于乡镇隐性债务化解和清偿财政借款。留县财政统筹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优先用于偿还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领域债务和乡村振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符合上级规定的支出。
五、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向人大报告制度,健全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每年公开本地区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