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wtgx/2025-2065506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5-05-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wtgx/2025-2065506
发布机构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5-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当事人:桃江县音素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922MA4p9AJ98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熊圣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东侧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2月30日11时00分,根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举报桃江县音素网咖接纳未成年人。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易磊(18080421020)、粟杰(180804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桃江县音素网咖检查核实举报情况并向其法定代表人熊圣出示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磋商意见书》(益桃检未行公磋【2024】8号)等证据文书。对桃江县音素网咖吧检查时,执法人员查看其网吧收银系统,查询到桃江县检察院移送材料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上网信息记录,桃江县音素网咖法定代表人熊圣承认了其网咖接纳该名未成年人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网咖法定代表人熊圣全程见证本次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4年12月30日11时40分结束。2025年1月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9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出示的相关证件予以确认。2025年1月9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4〕C-0001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文书编号为益桃检未行公磋【2024】8号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一份;3、文书编号为益桃检行公磋【2024】9号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磋商函》一份;4、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5、未成年人微信付款记录复印件一份;6、未成年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7、《调查询问笔录》(未成年人)一份;8、未成年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份;1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1、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网吧法定代表人)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其中经调查询问认定当事人在本案件中违法所得获利二十元。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项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拟行政处罚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1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息来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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