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运动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tjxwtgx/2025-2089031 |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2025-08-2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wtgx/2025-208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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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激励广大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努力创造优异比赛成绩,根据《益阳市文旅广体局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益文旅广体联发〔202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奥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县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奥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二)输送教练员奖励:运动员获奥运会前3名,输送教练按对应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三) 出线奖: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未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1万元。
(四) 创(破)世界纪录奖:创(破)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教练员(1名)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第三章 亚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县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亚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亚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二) 输送教练员奖励:运动员获亚运会前3名,输送教练按对应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三)出线奖: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未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0.2万元。
第四章 全国运动会奖励
一、竞技体育项目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县参加全国运动会竞技体育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奖励标准
1. 运动员奖励:全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金牌奖励标准的6%、5%、4%、3%、2%。
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多个奖项,分别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集体、团体项目非主力运动员(含替补)按主力运动员奖金标准的60%计发,并根据竞赛规程规而定确定主力与非主力队员的人数比例。
创(破)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教练员(1分)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在上一届全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继续参加本届全运会并再获金牌的,对上一届每枚金牌按本届金牌标准的30%追加奖励。
2. 输送教练员奖励:运动员获得全运会前3名,输送教练按对应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3. 出线奖:入选湖南体育代表团参加全运会未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0.1万元。
二、群众体育项目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县参加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比赛类项目奖励标准
1. 前3名奖励标准:群体比赛类项目金牌标准按我县参加全国运动会竞技类金牌标准的15%确定。银牌标准为群体比赛类金牌标准的50%,铜牌标准为群体比赛类金牌标准的25%。其中:
单人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1倍给予奖励;
2~3人项目按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4~6人项目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7人及以上项目按奖励标准的2.5倍给予奖励。
2. 其他名次奖励: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奖金总额按获奖运动员人数,分别给予每人0.15万元、0.15万元、0.1万元、0.1万元、0.05万元奖励。
(三)展演类项目奖励标准
群体展演类项目奖励标准按比赛类项目奖励方案和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四)奖金分配
群体项目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应包括运动员和教练员。奖金分配由各组织、承办的运动协会或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其中,运动员奖励总金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分配方案报县级体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湖南省运动会奖励
一、青少年组比赛项目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县参加湖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奖励标准
1. 奖金总额:湖南省运动会获得金牌的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名至第八名按所得分数,每分奖励300元。其中:
3人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4~6人项目: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7人及以上项目:按奖励标准的2.5倍给予奖励。
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多个奖项,分别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 奖金分配:青少年组比赛项目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具体分配比例为:运动员50%,教练员50%(如有输送教练,则教练员、输送教练分配比例为40%、10%)。
二、成年组比赛项目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县参加湖南省运动会成年组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奖励标准
1. 奖金总额:湖南省运动会获得金牌的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名至第八名按所得分数,每分奖励300元。其中:
3人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4~6人项目: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7人及以上项目:按奖励标准的2.5倍给予奖励。
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多个奖项,分别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 奖金分配:成年组比赛项目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具体分配比例为:运动员80%,教练员20%(不含输送教练)。
第六章 行政奖励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不含群体项目比赛)、湖南省运动会中获得奖牌或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另行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行政奖励。
第七章 梯队人才激励措施
建立青少年体育人才梯队培养机制,相关激励措施由县文旅广体局和县教育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
二、本办法提及的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均涵盖夏季运动会与冬季运动会。
三、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中,以行业分类参赛的项目所获奖次,不予奖励。
四、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所获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偶然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支付方在支付奖金时代扣代缴;符合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按规定免纳。
五、存在违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情形的,不予奖励;已发放奖金的,予以收回;授予的行政奖励(或荣誉称号,依县内实际授予内容定),予以撤销。
六、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财政、文旅广体等部门应强化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虚报、套取、占用、挪用,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七、本办法不与我县其他人才引进培养奖励重复。
八、本办法由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