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3号
| 索引号:tjxsfj/2026-2180626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3-1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fj/2026-218062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3-1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3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258号。
申请人田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依法受理并于1月23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6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某童装基地”(营业执照名称为:桃江县某童装商行)购买了“女童工装裤秋冬长裤中大童时髦休闲宽松2025新款儿童加绒防风裤子”一件。收货后发现该童装腰部装饰性裤绳在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其伸出长度超过140mm,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第4.4.3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告知“不予立案”,主要理由为:经核查,涉案产品绳带系通过针线固定在腰部,适用GB 31701-2015第4.4.3条第三项“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经测量长度为310mm,未超标;GB/T 22705-2019为推荐性标准,故举报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标准不当、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绳带性质的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条款不当。
涉案绳带为纯装饰性设计,无束腰、系紧等功能,不属于功能性腰带。GB 31701-2015第4.4.3条第三项所指“固着在腰部的绳带”,其实施指南及GB/T 22705-2019均明确指向功能性腰带(如可打结腰带),不适用于纯装饰性绳带。被申请人未区分绳带功能,错误适用第三项标准,规避了第八项对装饰性绳带的限制,属于适用标准错误。
二、被申请人测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GB 31701-2015第4.4.3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应测量“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被申请人却测量“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该方法与第八项要求不符。适用不同条款应遵循对应的测量方法,被申请人未按举报所涉条款进行测量,调查结论缺乏依据。
三、被申请人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处理逻辑前后矛盾。
202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已下架整改”(有录音为证),暗示商家已采取整改措施。然而,最终决定却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不予立案,二者明显矛盾。若产品确无问题,商家无须下架;下架行为本身即反映产品可能存在不合规情形。被申请人一方面承认整改事实,一方面又认定不违法,未尽审慎调查义务,程序存在随意性。
四、涉案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不予立案不利于公共利益。
GB 31701-2015为保障儿童纺织产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绳带过长易导致勾挂、缠绕、勒伤等风险。被申请人错误认定,使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产品继续流通,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背离立法宗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调查程序均存在严重错误。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举报处理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在桃江县某童装商行购买的“女童工装裤”装饰性裤绳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长度超过140mm,涉嫌违反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第4.4.3条第八项规定。2025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的同款产品进行现场实物核查。经查,涉案产品绳带系通过针线固定在腰部,并非可自由活动的装饰性抽绳。经测量,该绳带从腰部固着点伸出的最长长度为310mm。根据GB 31701-2015第4.4.3条第三项:“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涉案绳带系通过针线固着于腰部,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实测长度310mm未超出标准限值。申请人主张适用同条第八项,而第八项适用于“除第1项至第7项以外”的绳带,涉案绳带已明确属于第三项调整范围,故不应适用第八项。此外,GB/T 22705-2019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综上,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二、对复议申请的意见。(一)关于“绳带性质认定及标准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对绳带性质的认定基于其物理固定方式及标准条文的规范定义,具有充分客观依据。涉案绳带通过针线固着于腰部,属于“固着在腰部的绳带”,适用第三条并无不当。申请人以其为“装饰性绳带”为由主张适用第八项,系对标准条款的选择性理解,缺乏法律依据。(二)关于“测量方法不符合标准”。被申请人严格依照GB 31701-2015第三条“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的要求进行测量,基准点清晰、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要求按第八项方法测量,系基于错误适用条款的前提,其主张不能成立。(三)关于“程序瑕疵及陈述矛盾”。被申请人调查程序合法合规,核查记录完整。经营者自行“下架整改”系其自主经营行为,不影响被申请人基于核查事实作出的独立判断。不予立案决定建立在完整证据链基础上,不存在随意性或程序瑕疵。(四)关于申请人复议资格。被申请人认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相对人为被举报人,而非举报人。该行政行为未设定或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与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就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2月16日,申请人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店铺“某童装基地”(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桃江县某童装商行)购买“女童工装裤”一条。收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裤绳长度涉嫌违反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第4.4.3条第八项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的同款产品进行现场实物核查。经核查,涉案产品腰部绳带系通过针线固定,属于固着在腰部的绳带,并非自由活动的装饰性抽绳。现场测量显示,该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最长长度为310mm。根据GB 31701-2015第4.4.3条第三项规定,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涉案绳带符合上述情形,实测长度未超出标准限值。申请人主张应适用同条第八项,但该条款适用于第一至七项之外的情形,涉案绳带已明确归入第三项调整范围,故不应适用第八项。据此,被申请人认定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6年1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购买商品截图及产品实物照片;2. 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3. 调查笔录;4. 现场照片;5. 《营业执照》;6. 不予立案审批表;7. 举报回复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根据GB 31701-2015第4.4.3条的规定,绳带的合规性判断应首先根据其物理固定方式和功能属性确定适用条款。涉案绳带系通过针线固着于腰部,属于典型的“固着在腰部的绳带”,应当适用第三项进行评价。被申请人现场测量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为310mm,未超过360mm限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主张该绳带为“纯装饰性”应适用第八项,但第八项属于兜底条款,适用于前七项未涵盖的情形,在涉案绳带已明确归入第三项范畴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第八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举报后,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制作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并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6年1月8日通过 12315 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田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