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11号
| 索引号:tjxsfj/2026-218063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3-2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fj/2026-218063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3-2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1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北路。
申请人刘某以被申请人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未履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职责为由,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受理并于2月11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6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颁证职责;
2. 撤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承包土地错误登记至他人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登记簿代码:4309222032301XXXXXX)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确权登记;
3.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彻查申请人权证被非法占有、扣留一事,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由其下属“桃江县农田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的,在申请人合法承包土地上进行的一切所谓“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并责令其组织申请人、村委会及相关方对涉事丘块进行现场指界与面积测量,在土地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桃江县高桥镇某村某村民组村民,合法享有本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查,系统中已存在一份编码为4309222032301XXXXXX的土地承包合同。然而,自2014年全县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以来,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合法权证。更严重的是,有充分证据表明,本应属于申请人的承包土地被错误登记在了村支书刘某乙的亲属(如刘某丙、刘某丁等)名下,相关登记档案存在大面积、系统性造假。申请人曾于2025年10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职责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颁证职责,也未对错误登记及权证去向做出任何实质性处理和答复。
被申请人作为本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不履行颁证职责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其审核不严导致土地被错误登记的行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就在申请人就上述权属问题持续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一件性质更为严重、情况更为紧急的侵权行为正在发生。近期,被申请人下属的“桃江县农田建设管理中心”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名,在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承包土地上未进行任何事前通知、未履行面积测量、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机械和人员对土地进行推挖、平整。此行为系某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孙某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尽快回来现场核实丘块及面积,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严重违法。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一、不存在未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不作为情形。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4年启动,2019年完成。在工作开展期间,被申请人已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组织乡镇、村完成了辖区内土地承包权属调查、公示、审核及登记造册等全部法定程序。根据县级经管站留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领取登记台账》,某村共计388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于2019年5月8日依规移交至高桥镇经管站,某村委工作人员已从经管站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申请人所述编码为4309222032301XXXXXX的土地承包合同所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D4309220XXXXXX)已包含在其内。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要求确认颁证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行颁证职责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二、案涉土地承包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错误登记情形。在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对承包方主体资格、承包土地四至、面积及承包合同等资料进行多层级审核,所有登记信息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并经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方予登记,程序完全符合法定规定。申请人主张案涉土地被错误登记至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名下,缺乏客观依据,纯属主观臆断。申请人提出的“登记档案大面积、系统性造假”纯系无端揣测,无任何实质证据予以支撑。
三、关于申请人请求“彻查权证被非法占有、扣留、返还”的答复。被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从未扣留或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权证。根据权证发放流程,权证系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逐级下发至农户手中。若申请人确未收到权证,建议其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高桥镇人民政府查询具体去向。该事项属于基层组织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直接管理职责。
四、关于申请人请求“停止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的答复。
该复议请求超出了申请人此前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范畴,缺乏复议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本案复议审理范围,故被申请人不予答复。
五、关于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注意到申请人就同一土地事项,曾反复向国家、省、市、县、各级各部门进行信访。同时,就同一事项以不同内容、不同形式向各级、各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数十次,并向沅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16起。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的合理限度,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滥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目的,反复、大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依法应予规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存在滥用权利之嫌。为此,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桃江县高桥镇某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申请人认为自2014年全县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以来,至今未收到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认为属于自己的承包土地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2025年10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职责申请书》,要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查处权证被非法占有扣留的违法行为。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4年启动,2019年完成。桃江县经管站留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领取登记台账》显示:高桥某村共计388本,于2019年5月8日由高桥经管站领取。高桥经管站留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领取登记台账》显示:某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由某村委工作人员领取。申请人所述编码为4309222032301XXXXXX的土地承包合同所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编号D4309220XXXXX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要求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职责申请书》及物流截图;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领取登记台账》;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封装清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颁发权证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14年全县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以来,至2019年已完成了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工作,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申请人的权证,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属于自己的承包土地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的权证被非法占有扣留,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