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17号
| 索引号:tjxsfj/2026-2180647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4-1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fj/2026-218064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1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1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258号。
申请人李某认为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月26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6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分别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6年1月2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和投诉,2026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中答复: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拒绝调解),可以退货退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对该投诉的调解。申请人得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故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产品,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根本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于2026年1月25日提出举报投诉,针对投诉部分最迟应当在2月3日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此期间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告知,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已得知其受理了投诉的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告知,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2026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单附带了投诉内容。2026年1月26日下午2时45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受理时间没有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期限。受理后,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终止调解,并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6年1月22日通过桃江县某食品店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了一款茶籽粉产品,收货后发现产品没标签,认为其宣传能去头屑、乌发防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据此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6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2026年1月26日下午2时45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受理后,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9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书》,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申请人购买产品截图;2. 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6日与申请人的通话截图;3. 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4. 《投诉终止调解书》;5. 12315平台投诉举报及终止调解处理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6年1月26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已经受理,2026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书》,同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