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26号
| 索引号:tjxsfj/2026-2180653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6-05-1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fj/2026-2180653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 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26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258号。
申请人廖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6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依法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旗舰店”(实际经营主体为桃江县某公司)购买了“运动袜”。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FZ/T73001-2016,经查询,该标准并不适用于运动袜,涉嫌构成利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误导消费者、售卖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遂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1日告知不予立案,理由为:“被投诉人即时将网页上的‘运动袜’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被投诉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本局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且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应当在立案调查阶段,通过询问、查验库存、查阅进货台账等方式,核实该批次“运动袜”的实际执行标准、生产批次、销售数量及持续时间,从而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然而,被申请人仅以商家事后修改网页(即“改正行为”)作为反向推导“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据,属于典型的因果倒置和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核查阶段应当收集书证、物证。商家删除网页是一种极易实施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在销售期间的行为是“轻微”的。如果被申请人不能说明未收集涉案实物产品(运动袜)、未查验库存、未比对产品标签的合理理由,程序严重违法。
涉案产品标注不适用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伪劣产品”,需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进行判断。商家事后删除网页链接,只是停止了侵害,并不代表之前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或性质不严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违法经营者逃避监管,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举报处理情况。2026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举报桃江县某公司在拼多多“某旗舰店”销售的“运动袜”标注执行标准 FZ/T73001-2016不适用于运动袜,涉嫌利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误导消费者、售卖伪劣产品,要求立案查处、依法赔偿并调解。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依法开展核查工作,桃江县某公司收到被申请人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删除了平台商品页面中 “运动袜” 相关表述,对商品标注进行了修正,主动停止了可能引发误解的宣传行为。桃江县某公司提交了产品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案涉袜子符合FZ/T73001-2016《袜子》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要求,同时符合 FZ/T73037-2019《针织运动袜》标准,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伪劣产品情形。2026 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依据核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
1. 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桃江县某公司在收到被申请人责令改正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平台页面中易引发误解的“运动袜”表述,纠正了不规范标注行为。案涉袜子经第三方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对应产品标准,不存在伪劣产品问题,未对申请人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害,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桃江县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为申请人办理退货退款,已就消费争议提供了合理解决方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
2. 法律适用准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情形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同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对举报事项经核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三、针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答辩。
1. 关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在核查中,不仅核实了商家整改情况,同时调取了产品检测报告等核心证据,确认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存在“仅以商家事后修改网页反向推导违法轻微”的情形。商家删除网页是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结合产品质量合格、无危害后果的事实,共同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依据,而非单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对线索进行核查,而非必须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核查阶段已完成证据收集、事实核实,在确认违法行为轻微并改正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完全合法,不存在“未收集实物、未查验库存”的违法情形。
2. 关于标准化法违法、伪劣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已充分证明案涉袜子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产品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伪劣产品。商家删除网页链接是改正不规范宣传,不影响其产品质量合格的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对产品合规性进行了全面核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或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6年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桃江县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称其在拼多多平台“某旗舰店”销售的“运动袜”标注执行标准FZ/T73001-2016不适用于运动袜,涉嫌误导消费者、售卖伪劣产品。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9日依法开展核查,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未真实标注执行标注的行为,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收到后立即删除商品页面中“运动袜”相关表述,修正商品标注,主动停止可能引发误解的宣传行为。被举报人同时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涉案袜子符合FZ/T73001-2016《袜子》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要求,且同时符合FZ/T73037-2019《针织运动袜》标准,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伪劣产品情形。2026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购物凭证及产品图片;2. 全国 12315 平台不予立案的答复截图;3. 现场笔录;4. 不予立案审批表;5. 营业执照;6. 责令改正通知书;7. 检测报告。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另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启动核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虽存在宣传用语不规范的问题,但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主动删除相关网页内容、修正标注,整改及时到位。涉案产品经检测质量合格,未对申请人或他人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害。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已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6年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6年2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廖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