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28号

索引号:tjxsfj/2026-2180655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6-04-1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fj/2026-2180655
发布机构 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政复〔202628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桃江县财政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北路222


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桃江县财政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632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325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6331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并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包括:S230公路项目征地补偿专项资金的财政拨付凭证、资金分配明细表村委会办公楼项目财政拨付凭证、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签收申请人系桃江县高桥镇某村某村民组村民,其承包土地因S230资阳区杨林坳至桃江高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桃江段)及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高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被征收、占用,但申请人一直未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完整支付凭证,补偿款去向不明。为查明补偿款真实去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8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S230公路项目(桃江段)1. 财政拨付至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的银行转账凭证;2. 资金分配明细表村委会办公楼项目1. 财政拨付至高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转账凭证2. 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5827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被申请人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827日签收申请,至2025924日已满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既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更未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任何政府信息该行为已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三、被申请人作为财政主管部门,负有法定公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拨付资金的银行转账凭证、资金分配明细等信息的公开,负有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财政拨付至自然资源局、村委会的补偿款,属于该法条规定的必须公开的征地补偿费用收支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财政主管部门,负有保障公开的法定职责。

四、申请人与所申请信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系被征收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补偿款去向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财产权益。S230公路项目征地补偿款总额1, 858, 280元,申请人分文未得村委会办公楼项目占用申请人约4.15亩承包地,补偿款去向不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查明补偿款真实去向、追索应得款项的直接证据,与申请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有权申请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五、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逾期不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申请人逾期不作为,且未告知复议权利,故本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六、被申请人若主张“信息不存在”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若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抗辩,其理由不能成立。财政拨付资金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资金拨付机关,必然制作或获取了银行转账凭证、资金分配明细等材料。若被申请人主张“信息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桃江县财政局对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知情权和财产权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未收阅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所提2025824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经查找未见到该申请书和收件记录故不存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以书面答复的事实。

二、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无法满足其政府信息公开要求1. S230线建设资金,县财政局未直接拨付至自然资源局,也未经手征拆补偿款的分配,故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提供本机关不存在的“银行转账凭证”和“资金分配明细表”等信息资料。2. 高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建设资金,县财政局未直接拨付给高桥镇人民政府,也未拨付至高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故被申请人也无法向申请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3. 关于“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属审计部门的行政事务,被申请人无法出具该报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向申请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桃江县高桥镇某村村民,以S230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高桥镇某村村委办公楼建设征地补偿款去向不明为由,20258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S230公路项目(桃江段)1. 财政拨付至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的银行转账凭证;2.资金分配明细表村委会办公楼项目1. 财政拨付至高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转账凭证2. 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5826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未作出答复。另查明,S230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由桃江县龙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付至高桥乡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 中国邮政EMS邮寄单;3. 桃江县龙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S230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款由桃江县龙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付至高桥乡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账户,高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项目建设资金也不是由被申请人支付。故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6415日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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