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29号

索引号:tjxsfj/2026-2180656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6-05-1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fj/2026-2180656
发布机构 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5-1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政复〔202629 


申请刘某。

被申请桃江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103


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桃江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632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25日依法受理并326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649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2026592026511日,本机关次拨打申请人登记的手机号码以听取其意见,无人接听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116日提交的履职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 责令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签收申请人系桃江县高桥镇某村某村民组村民,合法拥有多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202511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关于请求对被盗伐、毁坏林木进行查处、勘验、价值评估、造林费用估算及生态修复的履职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作为本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对申请人名下林地被盗伐、毁坏现场进行勘验,确定被盗伐林木的树种、树龄、胸径、蓄积量(或株数);2. 依据勘验结果及相关技术标准,出具《被盗伐林木价值评估认定报告》;3. 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等标准,对涉案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进行专业估算,出具《造林作业设计与费用估算报告》。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5117日签收该履职申请。

二、被申请人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被申请人签收履职申请之日(2025117日)起,至本复议申请书提交之日(2026321日),已远超法定期限,被申请人既未作出任何受理决定,也未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更未就申请事项给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启动任何法定程序该行为已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三、被申请人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负有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责,对林价值生态修复费用等具有评估认定的法定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林地上实施修路等工程建设,造成林地毁坏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本案中,申请人林地不仅存在盗伐行为,还存在公路项目施工毁林、村委会办公楼项目毁林、刘某乙非法侵占毁林、范某修建墓园道路毁林等多重侵权行为,涉及林地面积较大,需由专业机关进行勘验评估。被申请人作为本县林业主管部门,是出具《被盗伐林木价值评估认定报告》和《造林作业设计与费用估算报告》的法定技术权威机关。其逾期不答复的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被毁林木的财产损失无法核定、生态破坏无法修复、违法行为无法被追究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四、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曾向桃江县高桥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职,但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桃政复2025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该决定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对本案的法定查处职责。

五、被申请人若主张重复申请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若以“重复申请”为由推脱,其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此前向高桥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职,与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是两个不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桃江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桃政复2025108号)已明确,盗伐、滥伐林木的查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是基于不同职责主体的新申请,不构成重复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桃江县林业局作为本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依法提交的履职申请逾期不作任何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就他人盗伐、滥伐、毁坏林地的行为,多次向数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内容基本相同,相关单位已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与处理,故其再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是对行政权利的滥用,要求被申请人再次重复答复,是对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他人砍伐房前屋后林木的行为,已经得到申请人刘某妹妹刘某丙的同意,并支付了相应款项,至于是否支付了相应对价,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纠纷。同时,森林公安也在对刘某的答复中明确为民事纠纷,而非其他案件。

三、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刘某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与其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作出答复,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更不具备利害关系。

四、申请人刘某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是错误的。行政机关的答复并不是行政许可,被申请人并无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且未予答复并不对其权利造成任何实质影响。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桃江县高桥镇某村某村民组村民,认为其名下林地被盗伐、毁坏,于202511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关于请求对被盗伐、毁坏林木进行查处、勘验、价值评估、造林费用估算及生态修复的履职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以下职责:1. 对申请人名下林地被盗伐、毁坏现场进行勘验,确定被盗伐林木的树种、树龄、胸径、蓄积量(或株数);2. 依据勘验结果及相关技术标准,出具《被盗伐林木价值评估认定报告》;3. 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等标准,对涉案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进行专业估算,出具《造林作业设计与费用估算报告》。被申请人已于20251110日签收该申请,但未予回复另查明,申请人就他人盗伐、滥伐、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5625日向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经该局调查,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

本复议机关认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名下林地被盗伐、毁坏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申请人的申请曾经桃江县森林公安局调查,经查实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6514日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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